5123五四海开奖一站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校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有序、文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师生员工的生活质量,根据党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及外来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有享受整洁、卫生、安全的校园环境,劝阻和检举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权利;有维护校容校貌、环境卫生,尊重维护校容校貌工作人员的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
第四条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职人员管理与职能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校容管理
第五条学校各种建筑物、公用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和破坏外观形象;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出租;不得破墙开店;需新建各种建筑物、公用设施,必须经过学校的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第六条不得在阳台、窗外悬挂或堆放有碍校容景观的物品;摆设花盆或其它物品要安全、美观。
第七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它公共设施上乱写、乱刻、乱画、乱贴、乱钉、乱挂;
第八条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经学校批准开办的营业性店铺和摊点,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许可范围内依法按章经营,出售符合规定的物品,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卫生、防疫、消防和安全检查、监督。
(一)各类店铺不得在店外占道占地经营;
(二)各类店铺不得出售、出租、黄色书刊杂志或淫秽影碟以及国家禁止发行的物品;不得出售腐烂、变质食品;不得出售“三无”、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出售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占用校园道路或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搭建临时建筑。
(一)经批准占道占地的,应在审定范围内经营或作业,并负责使用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
(二)占用道路装卸物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需临时装卸物品的,装卸时不得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
(三)不得在道路上摆晒物品、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道路、绿化带及其它场所穿墙、打洞、挖沟等作业。经批准的,应在审定的地点作业,并负责使用地点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经学校批准的施工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护栏、挡板或修建临时围墙等安全防护设施。堆放材料和机具必须整齐,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妨碍交通、影响校容校貌。
第十三条校园绿化带、绿化地是校园景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攀折树木、花草、践踏和损坏草坪;不得损坏各种绿化设施,不得在校园内利用各种工具打鸟。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非指定场所张贴广告、告示、设置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标语牌、橱窗等;经批准的,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内容健康,画面完整,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发布或设置广告的单位应及时清理、保持整洁,不得影响校园景观。
第十五条男女交往要文明得体,不得在公共场所进行搂抱、接吻或其他不文明的行为。
第十六条凡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学校规定,出具相关部门或物主的证件自觉接受门卫检查,方可出行。
第十七条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禁止鸣号,缓慢行驶。
第十八条凡在校园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安全;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的车辆,应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路撒落、飞扬、泄漏。
第十九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停放的地点,其它地点不得停放。
第二十条禁止在校园内学驾机动车。
第三章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道路、广场、行政楼、教学楼、体育馆、绿化带及其它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经批准的营业性店铺,及其它按规定应自行负责清运垃圾的单位,实行“门前三包”,废弃物或垃圾自行清运到垃圾场。
第二十三条经学校批准占用道路、绿化带和其它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建筑施工或其它作业场地的废弃物、垃圾,由组织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筑装修垃圾,必须自行运送到垃圾场,严禁随意堆放。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楼顶、过道饲养家禽和其它动物;禁止放养家禽和其它动物。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自觉遵守校园行为规范,维护校园环境卫生,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
(二)不准乱丢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包装物、塑料袋、纸杯及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随地便溺或倾倒粪便;
(四)禁止向道路、绿化带、广场、运动场、绿化地或其它公共场所及湖内、沟渠倾倒污水、垃圾、废弃物或抛弃动物尸体;
(五)禁止翻检果皮箱垃圾。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随意搬动和毁坏,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的,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拆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职能部门每天对校园校容和环境卫生情况进行巡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园校容和环境卫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者,将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后勤处。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分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