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3五四海开奖一站水电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工作的文件精神,具体实施《5123五四海开奖一站水电定额管理办法(试行)》,促进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积极发挥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降低水电消耗,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条凡在我校范围内使用水电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单位,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不
得擅自扩大水电指标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或占用。
第二章水电管理原则
第五条超额收费、节约受益原则。后勤管理处按照“定额管理,超额收费”的原则对使用水电的各单位实行收费管理。在计量考核方面,本着“谁节约,谁受益”的总体原则,促使各水电使用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杜绝水电浪费现象。
第六条指标划拨、量化管理原则。根据定量指标和统计数据,核定各单位年度用水用电指标,年初由后勤管理处将水电指标下达到各单位。
第七条资源节约、效益优先原则。学校鼓励各单位合理、有效使用水电资源,在优势学科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水电补贴倾斜政策。
第八条超支不补、节约提留原则。学校下达到各单位的水电指标,超额部分由财务处在其办公经费中扣取,节余部分由财务处划拨为其办公经费使用。
第九条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原则。学校对水电资源配置改革和水电计量安装及技改工作,将根据资金安排和现有安装条件,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首先完成各单位、各楼宇的二级水电表计安装,并逐步完成单位内部三级水电表计安装工作。
第三章水电指标核定
第十条每年初,学校后勤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院系根据上一年度水电使用情况,拟定各单位本年度用水用电指标,下拨到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内部调配和使用。每年度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水电指标核拨标准:
(一)学生宿舍
1、学生宿舍的用水用电实行“定额免费,超额收费”管理,学生定额每人每月2吨水,5度电,一年按10个月计;超出定额部分按照水电价格照实收缴;
2、寒、暑假期间(以学校寒暑假通知为准)学生用水用电, 采取先缴费后使用的办法。无水电费补贴。
(二)学院
各学院暂按前一年度水电费用监测平均数下达指标,待二级、三级计量全部到位后,按实际总量由指标根据各单位的行政、教学、科研和生产等具体情况确定指标。
(三)机关、直属单位
根据各单位校舍面积数及教学科研设备综合核定其年度水电配额,暂按前一年度水电费用监测平均数下达指标。
(四)基建、维修施工
建筑施工单位的用水用电,必须装表计量。待工程竣工后,由水电管理科根据抄表记录,按照建筑用水用电价格核算水电费,学校后勤管理处将根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直接从该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无法安装水电表的修缮工程,可按工程量按比例收取水电费,包干使用。
(五)生产、经营类用水用电指标:独立核算,按实缴费。
第四章水电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武夷山市自来水公司、供电局收费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校内各类用户水电费执行标准。若遇国家政策性水电价格调整,学校将按物价部门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学校将逐步完善各单位水电计量和技改工作,实行水电计量、定额管理,超额收费的用水用电机制。具体如下:
(一)未纳入学校定额管理的单位由学校后勤管理处按月抄表并下达缴费通知单,使用单位凭缴费通知单于10日之内缴费。
(二)纳入学校水电定额管理的单位,若几个单位共同使用一套计量装置,依据不同情况按比例分摊。具体分摊比例由同一表计的使用单位协商解决。
(三)同一表计发生的水电漏、损,原则上由同一表计用户分摊其水电费用。
第十四条学校对独立核算的单位、出租门面房、个体经营户、校内商业网点等,全部实行装表计量。对外出租门面房、个体经营户、校内商业网点等用户,经营前必须到水电管理科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并根据经营规模交纳500至1000元的水电使用保证金;若用户单位拖欠水电费,学校水电管理科将按合同有关规定停止供水、供电,并要求学校出租部门负责追缴拖欠的水电费。
第十五条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和校园绿化养护等项目用水用电,由项目管理方负责水电使用申请,装表计量,水电管理科负责据实回收。在签订合同时,应将水电费有关规定写进合同,工程完工未缴清水电费的,学校财务处按合同规定从工程款中扣取。
第十六条实行水电指标定额管理的公共活动场所用水用电,超定额部分的水电费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交纳。
第十七条各单位利用学校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资源进行有偿服务,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纳入服务成本,应全额上缴。在未结清水电费用之前,学校财务处不予结算收费分成。
第十八条学校所有水电使用部门、经营单位或个人,若计量用户发生变更时,必须到后勤处水电管理科办理用户变更手续。否则,变更前、后期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原计量用户负责。
第十九条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对逾期不缴纳水电费的单位,后勤处水电管理科负责催缴。对催缴未果者,水电管理科有权委托财务处直接从该单位账户划转经费。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厉行节约,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做到人走灯灭,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都要关掉电源,长期不用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第二十一条学校后勤处水电管理科定期组织节水节电督查,履行对违章用水用电的奖励与处罚权。具体如下:
(一)用水设施的漏水率超过5%(按抽查数考核)时,每超过1%对直接责任单位给予批评,并扣减所在单位10吨用水定额指标。
(二)长明灯的处罚:对体育馆、活动中心、报告厅、会议室,公共教室等公共场所,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50%以上的区域有长明灯的,首次发现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领导,并视情况对相应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在光照充足的情况下开启照明灯具者,巡查中如首次发现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领导,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违规使用空调的,如首次发现,责令使用者改正,并通知其单位领导;第二次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所在单位600度用电定额指标。体育馆、活动中心、公共教室等公共场所管理实行水电使用指标考核制度,经年终考核,对节水节电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部门将予以一定奖励。
(四)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自缴费通知单发放10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收取滞纳金。对违章用电、用水或拒缴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逾期超过30天,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水电管理科可对该单位或个人实施停水、停电,直至纠正后恢复供水、供电。
(五)查处罚款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对及时举报偷水、偷电行为或报告水管爆裂、发现暗漏等有功人员,水电管理科将按照学校规定酌情予以通报表扬奖励。
(六)水电管理科或水电费抄收人员擅自减免用户水电费,或故意少抄、少收用户水电费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追缴全部欠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
(七)学校各水电使用单位须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节水节电管理工作。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玩忽职守、造成水电资源浪费、财产损失现象的,在依法追缴失计水电费的同时,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好学校的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正常运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或移动水电基础设施,不得乱接、乱拉水电管网。需要在公用设施上接水、接电的单位必须到后勤处水电管理科办理申请手续,否则按窃水、窃电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为窃水窃电:
1、在水电供应设施上擅自装管、接线;
2、绕越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3、伪造或启封管理部门加封的表计封印;
4、故意损坏水电计费计量装置;
5、在公共场所或各部门私自增加电容量的;
6、致使水电计费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查获的窃水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水或供电。窃水窃电者应按所窃水电量补交水电费,并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章使用水电费。拒绝承担窃水窃电责任的,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引起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所窃水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水、接电的,所窃用电量按私接电器设备额定总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下同)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私接水管管径(根据泵房运行压力)确定小时水量乘以使用时间计算确定(小时用水量按表查计)。
2、以其他方式窃水、窃电的。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电量按表计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装电器设备的额定总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如窃水、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经营性用户按12小时计算;非经营性用户按8小时计算,窃水时间按12小时计算。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当年节约的水电费,年终由财务处划拨给各单位作为办公经费使用;超指标使用的水电费,年终由财务处在各单位办公经费中扣取。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节水节电专项基金,每年投入5万元用于计量维护和节水节电技术改造,从而改善学校水电管网的运行状况,达到节水节电的目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